(2017)苏01民初字第1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1279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南京市六合区竹镇亿家福百货超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南京市六合区竹镇亿家福百货超市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字第1279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光复西路2899弄9楼。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也,江苏锦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市六合区竹镇亿家福百货超市店,经营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竹镇镇侍郎路158对面。经营者:陈永兰。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怡凤,女,汉族,1970年5月2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伟,男,汉族,1989年8月15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六合区竹镇亿家福百货超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 新审 判 员 薛 荣代理审判员 雒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吴乐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