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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3民初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钟洪森与杨占发、温仁标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洪森,杨占发,温仁标,曾荣才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3民初785号原告钟洪森,男,1960年5月11日出生畲族,农民,住上杭县。被告杨占发,男,1974年8月4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被告温仁标,男,1973年11月20出生汉族,居民,住上杭县。被告曾荣才,男,196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洪森与被告杨占发、温仁标、曾荣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杨占发等正在庭外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洪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70元,撤诉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钟洪森负担。审 判 员  胡绍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游福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