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2民初3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湖北地龙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彭桂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地龙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桂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3126号原告:湖北地龙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迎宾华府B区(君临天下)3栋5层3室。法定代表人:袁学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峰,该公司员工。被告:彭桂芳,女,197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地龙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彭桂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地龙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地龙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地龙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地龙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邱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吴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