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文辉、林成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辉,林成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1执29号申请执行人:王文辉,男,1979年7月1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业主,户籍地安徽省天长市,住天长市。被执行人:林成年,男,1955年1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天长市。申请执行人王文辉与被执行人林成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长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皖1181民初303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王文辉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4115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林成年已还款104300元,余款未还。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尚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及时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江立龙代理审判员 缪 云人民陪审员 许义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马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