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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刑终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金林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金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刑终163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金林,男,1987年5月21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2012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4年9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看守所。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金林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7)鄂0528刑初23号刑事判决,即:被告人王金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后,被告人王金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金林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金林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符合法律规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金林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金林撤回上诉。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鄂0528刑初2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丽娟审判员  戴 翔审判员  韩 璐二○二○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官助理霍磊书记员董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