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民终4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郭桂早与乔正福、午和(南京)塑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乔正福,郭桂早,午和(南京)塑业有限公司,冯青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47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乔正福,男,汉族,1964年12月17日生,住南京市玄武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桂早,男,汉族,1973年6月8日生,住南京市玄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根,南京市秦淮区中华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南京市秦淮区中华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午和(南京)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高淳区东坝镇双芜路3号。法定代表人:冯青午。原审被告:冯青午,女,汉族,1966年2月24日生,住南京市玄武区。上诉人乔正福因与被上诉人郭桂早、原审被告午和(南京)塑业有限公司、冯青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2民初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乔正福于2017年7月3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乔正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乔正福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二审案件受理费25193元,减半收取12597元,由上诉人乔正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德清审判员  罗正华审判员  毕宣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丽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