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2执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薛战生与蒋明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1102执646号薛战生:你与蒋明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7)豫11民终631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蒋明仁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金43943.46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1690元,其他诉讼费用899元,申请执行费560元。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