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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民初2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张传钧与丁勇、刘爱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传钧,丁勇,刘爱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2944号原告:张传钧,男,197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丁勇,男,196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刘爱琼,女,197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原告张传钧与被告丁勇、刘爱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程徐林人民陪审员  武 月人民陪审员  杨书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陆 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