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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8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李明治与林养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治,林养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8259号原告:李明治,男,198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林养儿,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治与被告林养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治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 彤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魏景宏附件:本案所适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