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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4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金坚标、董龙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坚标,董龙英,杭州好美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4执354号申请执行人金坚标,男,1977年11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申请执行人董龙英,女,1979年2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杭州好美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笕丁路211号,组织机构代码:75172699-6。法定代表人刘帮风。金坚标、董龙英申请执行杭州好美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60796.94元,执行费人民币812.00元,合计人民币61608.94元。我院作出的(2016)浙0104民初25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金坚标、董龙英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明,本院以(2016)浙0104破申2号案件裁定受理对被执行人杭州好美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6)浙0104民初25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汪骏华人民陪审员  施 剑人民陪审员  冯 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 记员  王秋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