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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3民初1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刘同卿与韩明娣、山东全邦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同卿,韩明娣,山东全邦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3民初1453号原告刘同卿,女,197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城区。被告韩明娣,男,197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被告山东全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蓝翔路15号时代总部基地九区3-102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黑虎泉路149号。负责人李亚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宫云宾,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松威,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同卿与被告韩明娣、山东全邦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同卿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同卿撤回对被告韩明娣、山东全邦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同卿负担。审判员 李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魏瑞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