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3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3773连云港市乔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王海鸥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乔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王海鸥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3773号原告连云港市乔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巨龙北路58号一品苑31号楼02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卞光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封启发,江苏念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鸥,男,1966年11月11日生,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原告连云港市乔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海鸥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原告连云港市乔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市乔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市乔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坤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田 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