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执民字第3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支行、董志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支行,董志国,董素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西执民字第3997号-1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支行,住所地杭州市新塘路1号。负责人:石之嵩,行长。被执行人:董志国,男,1976年11月8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董素贞,女,1978年1月2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西执民字第3997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6月19日依法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被执行人董志国、董素贞名下位于杭州市西湖区城北商贸园43西幢3单元402室房屋进行拍卖。2017年6月20日,买受人柳笑媚(身份证号码:)以3080000元最高价竞得,现已付清全部价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杭州市西湖区城北商贸园43西幢3单元402室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柳笑媚(身份证号码:)时转移。二、买受人柳笑媚(身份证号码:)可持本裁定书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到杭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 京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郑艳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