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4执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梅雪春、陈小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梅雪春,陈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368号申请执行人: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何良刚,总经理。被执行人:梅雪春,女,汉族,1973年6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被执行人:陈小红,女,汉族,1972年2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本院在执行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梅雪春、陈小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梅雪春、陈小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梅雪春、陈小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梅雪春、陈小红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进行了信用惩戒。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凌云审判员 唐 宇审判员 赵祥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林光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