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181民初5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徐正安与岳伟华、眭华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正安,岳伟华,眭华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5264号原告:徐正安,男,196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镇江市人,住镇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胜,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伟华,男,1972年5月5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被告:眭华照,男,1964年8月14日生,汉族,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原告徐正安与被告岳伟华、眭华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徐正安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正安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熊 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毛梦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