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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7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7270黄枝庭与苏州慕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蔡连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枝庭,苏州慕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蔡连忠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民初7270号原告黄枝庭。被告苏州慕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鲈乡南路2467号-B73。法定代表人蔡连忠。被告蔡连忠。原告黄枝庭与被告苏州慕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慕廷公司)、蔡连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枝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慕廷公司、蔡连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枝庭诉称:原告于2017年3月进入被告慕廷公司做油漆工,但被告慕廷公司一直未支付工资,后两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确认欠原告工资13260元。据查,被告慕廷公司系自然人独资公司,被告蔡连忠应对被告慕廷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原告就该欠款多次催讨未果,只能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工资13260元,且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慕廷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被告蔡连忠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慕廷公司于2016年11月24日成立,企业类型为自然人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均为蔡连忠。2017年5月27日,慕廷公司向黄枝庭出具欠条一张,上载明“今欠黄枝庭工资款(3月~5月)份总计壹万叁仟贰佰陆拾元整小写13260”,蔡连忠在该欠条落款处签名并加盖慕廷公司公章。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慕廷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为证。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工资。被告慕廷公司就所欠原告工资款已出具欠条,理应及时支付,现原告要求被告慕廷公司支付拖欠工资1326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慕廷公司系被告蔡连忠投资设立的一人独资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蔡连忠作为一人公司的股东,因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故应对被告慕廷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蔡连忠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慕廷公司、蔡连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慕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枝庭工资13260元。二、被告蔡连忠对被告苏州慕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元,由被告苏州慕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蔡连忠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张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