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2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西侠诉被告尹娟、安徽省一诚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西侠,尹娟,安徽省一诚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2981号原告:王西侠,女,197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尹娟,女,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安徽省一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东经济开发区兴业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威,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西侠诉被告尹娟、安徽省一诚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王西侠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西侠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西侠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王西侠负担。审判员 周 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樊长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