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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执35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黄国进、林永忠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国进,林永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3执35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国进,男,196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委托代理人:金春香,女,195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委托代理人:蒙文忠,男,1954年1月11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纳雍县,被执行人:林永忠,男,197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申请执行人黄国进与被执行人林永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503民初50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7月3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黄国进以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503执35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琼章执行员  潘荣锋执行员  蔡海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思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