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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91民初3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3581毛锁金与镇江苏宁建工有限公司、谢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锁金,镇江苏宁建工有限公司,谢国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91民初3581号原告:毛锁金,男,1955年4月22日生,汉族,住镇江。委托代理人:蔡明辉,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苏宁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卯南纬二路。法定代表人:张连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海,江苏金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国忠,男,1955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镇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毛锁金与被告镇江苏宁建工有限公司、谢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锁金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公告费303元,合计4703元,由原告毛锁金负担。审 判 长  张 红人民陪审员  蒋凤仙人民陪审员  王健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史 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