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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9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四仁诉被告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俊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四仁,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俊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9民初80号原告张四仁,男,1965年9月23日出生,现住岢岚县。被告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刘咬生,又名刘二。被告张俊光,男,1974年8月2日出生,现住五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四仁诉被告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俊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四仁于2017年7月3日以治疗未终结为由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四仁与被告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俊光健康权纠纷,原告张四仁现提出治疗未终结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四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千零五十四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四仁负担。审判长  李凤勇审判员  徐俊福审判员  孙利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郝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