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9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四仁诉被告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俊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四仁,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俊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9民初80号原告张四仁,男,1965年9月23日出生,现住岢岚县。被告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刘咬生,又名刘二。被告张俊光,男,1974年8月2日出生,现住五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四仁诉被告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俊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四仁于2017年7月3日以治疗未终结为由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四仁与被告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俊光健康权纠纷,原告张四仁现提出治疗未终结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四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千零五十四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四仁负担。审判长 李凤勇审判员 徐俊福审判员 孙利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郝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