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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民初1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汪敏秀与涂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敏秀,涂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22民初1649号原告:汪敏秀,女,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王森,浙江常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涂朋,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市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吐鲁番市高昌区。法定代表人:马杰。委托代理人:徐旻,安徽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汪敏秀诉被告涂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市分公司(下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涂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汪敏秀诉称:2016年1月16日,被告涂朋驾驶皖P×××××重型自卸车沿广德柏垫镇粮长村驶往广德方向,途径粮长村村委会路段,倒车时碰撞后方向静止的由胡成群驾驶的皖P×××××钱江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造成摩托车受损,胡成群及摩托车乘坐人汪敏秀受伤的交通事故。本事故经广德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涂朋负事故全责。该事故造成汪敏秀全身多处受伤,并花费大量医疗费用。经查涂朋驾驶的皖P×××××车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并系广德祥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经湖州浙北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一个八级伤残和一个十级伤残。现请求判决:1判令被告涂朋、广德祥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48791元(医疗费316041.72元、营养费90天×30元/天=2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6天×30元/天=2280元、护理费天120天×114元/天=13800元、交通费2000元、伤残赔偿金29156元/年×9年×32%=93969.2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6000元、鉴定费2000元);2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中优先赔付;3被告负担诉讼费。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汪敏秀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基本事实及责任认定情况;2驾驶证、行驶证,证明被告主体资格;3保单,证明肇事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4病历卡、出院小结,证明原告受伤后就诊的诊疗经过和病情;5医药费单据及费用清单,证明原告治疗所需的用药情况及费用构成;6司法鉴定意见书发票,证明原告支付鉴定费用情况;7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原告伤残等情况。保险公司辩称:1对本案基本事实和责任划分没有异议。2诉请过高,医药费部分应扣除百分之十的非医保用药;营养费和伙食补助费应按20元每天计算;交通费过高,在1000元范围内予以酌定;伤残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原告涉及一处十级伤残、一处八级伤残,按百分之三十一的系数计算;精神抚慰金应是15500元;鉴定费是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5没有异议,对证据6、7三性没有异议,但是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涂朋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6日,被告涂朋驾驶皖P×××××重型自卸车(登记车主为广德祥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沿广德柏垫镇粮长村驶往广德方向,途径粮长村村委会路段,倒车时碰撞后方向静止的由胡成群驾驶的皖P×××××钱江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造成摩托车受损,胡成群及摩托车乘坐人汪敏秀受伤的交通事故。本事故经广德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涂朋负事故全责。汪敏秀受伤后到广德县人民医院、解放军第九八医院治疗,伤情为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多处骨折等,住院76天,用去医疗费用316041.72元(尚欠解放军第九八医院医疗费246975.6元)。2016年11月21日,经湖州浙北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一个八级伤残和一个十级伤残。2017年5月5日,汪敏秀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汪敏秀撤回对广德祥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本院予以准许;同时,汪敏秀同意对涂朋垫付医药费17000元在本案中予以一并处理。另查明:1上年度安徽省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纯收入为11720元/年,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工资为41690元/年(114.22元/天);2涂朋驾驶的皖P×××××车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10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投保不计免赔险)。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广德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涂朋负事故全责,相关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本院对该责任认定予以支持;涂朋的行为对造成汪敏秀财产损失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具有过错,已构成侵权;作为侵权人应对侵权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法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和责任认定情况,本院确认涂朋对汪敏秀财产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保险人,应当在交强险和三责险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原告诉请的确定。结合本地司法实践、当事人举证情况、市场行情、鉴定意见、治疗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认医疗费医疗费316041.72元、营养费90天×30元/天=2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6天×30元/天=2280元、护理费天76天×114元/天+44天×114元/天×70%(家庭内护理)=12175元、交通费1000元、伤残赔偿金11720元/年×9年×31%=32698.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6000元、鉴定费2000元。以上合计384896元,其中医疗费由赔偿范围内有321021.72元(316041.72元+2700元+2280元)、伤残赔偿范围内61873.8元(12175元+1000元+32698.8元+16000元)、财产损失赔偿范围2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市分公司赔偿原告汪敏秀384896元(交强险范围内赔偿73873.8元、三责险范围内赔偿311022.2元)。此款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原告汪敏秀从上述赔偿款中返还被告涂朋垫付款17000元。上述款项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同时付清。三、驳回原告汪敏秀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30元,由涂朋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贺 平人民陪审员 杨 健人民陪审员 胡本源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培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汇款中国银行广德支行175204055533广德县人民法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