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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民初1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孙秀兰与朱长绪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秀兰,朱长绪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05民初1688号原告:孙秀兰,女,1945年5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俊峰,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系孙秀兰之子。被告:朱长绪,男,61岁,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原告孙秀兰与被告朱长绪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秀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俊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长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秀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所承包土地;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999年,朱台镇朱西村进行土地调整,孙秀兰分得一个人的土地,位置位于该村东坡地块路边,面积为0.78亩。该地块一直由原告侄子朱俊高代为耕种。由于该地块与朱俊高所承包的土地非相邻土地,为了方便耕种,在村委、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朱长绪与朱俊高私下协商互换了土地,随后一直耕种。为此,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被告一直不予返还。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朱俊高出具的证明一份、朱台西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朱台西村前书记朱俊宝及前村主任朱俊存出具的证明一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一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份、临淄区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情况调查表一份、2008年朱台西村玉米秸秆转化机械作业收费收取表一份。经审查,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定如下事实:1999年,朱台镇朱西村进行土地调整,孙秀兰分得一个人的土地,位置位于该村东坡地块路边,承包期限为1999年4月15日至2029年4月15日,后经确权该地块编号为3703051042070800003,面积为0.78亩,四至为东至:生产路,西至:朱长绪,南至:道,北至:道。该地块一直由原告侄子朱俊高代为耕种。由于该地块与朱俊高所承包的土地非相邻土地,为了方便耕种,被告朱长绪与朱俊高私下协商互换了土地,随后一直耕种至今。被告与朱俊高互换土地的行为未经原告同意,亦未向发包方备案。为要回土地,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被告一直不予返还,为此形成诉讼。本院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本案中,原告与发包方签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后经确权并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涉案土地合法的承包经营权主体。涉案地块一直由原告侄子朱俊高代为耕种,但朱俊高并非涉案地块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其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与被告互换地块的行为系无权处分行为。该行为未经权利人即原告追认,行为人朱俊高嗣后也未取得处分权,故朱俊高与被告之间的互换合同无效。况且,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该流转行为亦未按规定报备。原告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即承包方,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返还土地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与朱俊高因互换、腾退、返还等造成损益的,系其双方之间的另一法律关系,双方可另行相互主张权利。综上所述,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返还原告所承包土地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长绪立即停止对原告孙秀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侵权行为。二、被告朱长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孙秀兰返还承包土地(地块名称为东坡,地块编号为3703051042070800003,面积为0.78亩,四至为东至:生产路,西至:朱长绪,南至:道,北至:道)。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朱长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效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官 助理  于 建代理书记员  张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