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3执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术平、李庆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术平,李庆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3执427号申请执行人:张术平,女,196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易县,居民。被执行人:李庆春,女,196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易县,居民。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张术平与李庆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强制执行李庆春7450.87元,经查询被执行人李庆春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茂喜审判员 王永山审判员 钟继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