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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02初字1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陈凤昌与林启兵、安顺市云雁巴士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凤昌,林启兵,安顺市云雁巴士股份有限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02初字1690号原告:陈凤昌,男,1950年5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务农,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明兴,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林启兵,男,1984年3月1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被告:安顺市云雁巴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顺市西秀区中华西东路147号。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航路锦绣四季园23号电梯楼26层。主要负责人:田隼。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赤兵,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原告陈凤昌与林启兵、安顺市云雁巴士股份有限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陈凤昌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凤昌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凤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实收人民币599元,减半收取299.50元,由原告陈凤昌负担。审判员 王  亚  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许德贵(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