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6民初1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东山县铜陵镇第三渔业公司与董色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山县铜陵镇第三渔业公司,董色雄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6民初1283号原告:东山县铜陵镇第三渔业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东山县铜陵镇桥雅街757号。法定代表人:刘振发,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统顺,东山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色雄,男,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原告东山县铜陵镇第三渔业公司与被告董色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告东山县铜陵镇第三渔业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山县铜陵镇第三渔业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东山县铜陵镇第三渔业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月寒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庄雯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