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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6民初1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东山县铜陵镇第三渔业公司与董色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山县铜陵镇第三渔业公司,董色雄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6民初1283号原告:东山县铜陵镇第三渔业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东山县铜陵镇桥雅街757号。法定代表人:刘振发,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统顺,东山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色雄,男,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原告东山县铜陵镇第三渔业公司与被告董色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告东山县铜陵镇第三渔业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山县铜陵镇第三渔业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东山县铜陵镇第三渔业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月寒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庄雯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