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章懿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章懿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81刑初45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章懿,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于浙江省海宁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浙江省海宁市。因犯贩卖毒品罪,2009年8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吸毒,2010年12月1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三日。因吸毒、提供毒品,2017年2月14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七日。因本案,2017年2月1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海宁市看守所。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17]4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章懿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章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杨章懿在硖石街道芙蓉里其住处,先后3次容留吸毒人员汤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被告人杨章懿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杨章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检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立功材料、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章懿多次故意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章懿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杨章懿曾犯贩卖毒品罪,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杨章懿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有立功表现,可分别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章懿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3日起至2017年9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苏琴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沈雨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