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2527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秀彦与张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彦,张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太仆寺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27民初107号原告王秀彦。被告张海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彦诉被告张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秀彦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秀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00元(原告王秀彦已预交),由原告王秀彦负担。审判员  温树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尹萌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