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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民终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丽萍与李蕊红、山西省灵石县荣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蕊红,张丽萍,山西省灵石县荣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民终8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蕊红,女,1970年9月3日生,汉族,灵石县人,现住灵石县张家庄矿B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骏,山西辉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丽萍,女,1983年5月24日生,汉族,灵石县人,现住灵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省灵石县荣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灵石县翠峰镇张家庄村。法定代表人:王荣,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李蕊红因与被上诉人张丽萍、山西省灵石县荣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不服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9民初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9民初55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蕊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5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许 俊审判员 元晓鹏审判员 韩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