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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执8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文桂萍申请执行刘延青、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桂萍,刘延青,李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8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文桂萍,女,汉族,1969年5月14日生,吴起县人,现住宝塔区宏远小区。被执行人刘延青,女,汉族,1974年10月24出生,延川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翟则沟*期**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李娜,女,汉族,1971年12月24日生,延安市人,现住宝塔区宏远小区,公民身份号码6126011971********。文桂萍申请执行刘延青、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9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延青、李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延青在延安市房产办有房产登记信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延青名下的房产(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尚军审判员  安 强审判员  演晴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对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