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木拉迪力·麦麦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木拉迪力·麦麦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162号被执行人:木拉迪力·麦麦提,男,1985年5月14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穗中法刑一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被执行人木拉迪力·麦麦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70000元。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8日发函至被执行人的户籍地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人民法院调查其财产情况,该院回复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J955**的江南-奥拓牌小型汽车一辆;经本院在广州市的工商、房管、车管部门调查,同时在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情况,除了查封了被执行人木拉迪力·麦麦提所有的车牌为J95552的江南-奥拓牌小型汽车一辆(已达报废标准)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木拉迪力·麦麦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木拉迪力·麦麦提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同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案经执行,除了查封了被执行人木拉迪力·麦麦提所有的车牌号为J955**的江南-奥拓牌小型汽车一辆(已达报废标准)外,本院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执16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文审判员 饶田田审判员 冯匡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仇万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