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204陈通与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通,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204号原告:陈通,男,1978年5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冰华,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南大街3-21号。法定代表人:陈松林,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陈通与被告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陈通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其自行处分自身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通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陈通负担。审 判 长 张晗庆审 判 员 罗正华审 判 员 李 剑审 判 员 张殿美代理审判员 程俊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杨文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