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执114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陈锡堃、何广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锡堃,何广园,何忠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14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陈锡堃,男,198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何广园,男,198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何忠海,男,196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锡堃与被执行人何广园、何忠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何忠海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何忠海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565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德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双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