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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4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岳中奎与雷莉吴向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中奎,雷莉,吴向东,丁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4465号原告:岳中奎,男,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鲍繁华,璧山区璧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雷莉,女,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吴向东,男,196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丁浩,男,195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岳中奎与被告雷莉、吴向东、丁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岳中奎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中奎撤诉。诉讼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岳中奎自行承担。审判员  何国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黄麟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