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4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岳中奎与雷莉吴向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中奎,雷莉,吴向东,丁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4465号原告:岳中奎,男,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鲍繁华,璧山区璧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雷莉,女,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吴向东,男,196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丁浩,男,195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岳中奎与被告雷莉、吴向东、丁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岳中奎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中奎撤诉。诉讼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岳中奎自行承担。审判员 何国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黄麟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