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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5民初1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与杨崇贵、俞兴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5民初146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连城县莲峰镇北大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5858105794P。负责人:张树宝,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男,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杨崇贵,男,1979年8月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俞兴德,男,1965年10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与被告杨崇贵、俞兴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于2017年7月3日以与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以与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231.41元(按简易程序收取),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启冬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育顺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