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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民初4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高军与重庆健佳科技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军,重庆健佳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4072号原告:高军,男,198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委托代理人:冉光明,重庆市大足区棠香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重庆健佳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0756592131),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宝兴镇旗团村3组。法定代表人:邓先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红艳,女,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系公司员工。原告高军诉被告重庆健佳科技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军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高军承担。审判员  黄公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伍 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