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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民初2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培与黄建飞重庆市长寿区律动健身馆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培,重庆市长寿区律动健身馆,叶玲,黄建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2901号原告:王培,女,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重庆市长寿区律动健身馆,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负责人:雷伟。被告:叶玲,女,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黄建飞,男,196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王培与被告重庆市长寿区律动健身馆、叶玲、黄建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2017年7月4日,原告王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培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培负担。审 判 长  徐 志代理审判员  谢建平人民陪审员  张锦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黄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