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2民初2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泰安市尚坤工贸有限公司与山东能源重装集团通力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市尚坤工贸有限公司,山东能源重装集团通力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2581号原告:泰安市尚坤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省庄镇前省庄村。法定代表人:李新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学伟,该单位职工。被告:山东能源重装集团通力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仙城路23号。法定代表人:冯涛,董事长。原告泰安市尚坤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能源重装集团通力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泰安市尚坤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能源重装集团通力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安市尚坤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能源重装集团通力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王一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