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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1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金积斌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积斌,李旭,PanChaoWei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1435号申请执行人:金积斌,男,195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县。被执行人:李旭,女,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天津宇威宏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天津静海县。被执行人:PanChaoWei(中文名潘朝伟),男,1956年11月16日出生,荷兰国籍,邮编2622,区号BD,LatijnAmerkalaanDelftNederlandse。本院在执行金积斌与李旭、PanChaoWei(中文名潘朝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联系了被执行人李旭、PanChaoWei(中文名潘朝伟),送达执行通知,冻结被执行人李旭银行账户,查封其名下房产,本院已张贴查封公告、腾房公告,对被执行人PanChaoWei限制出境,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旭、PanChaoWei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立即执行。申请人金积斌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李旭、PanChaoWei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06执14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淼审 判 员  刘海伟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郝 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