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37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梁家富、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家富,李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3717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李尚轩,男,1997年5月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梁家富,男,1975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李芳(系梁家富之妻),女,1981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解除保全申请人李尚轩与被申请人梁家富、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尚轩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同日作出(2017)鲁1302民初3717号民事裁定书,已查封了被申请人李芳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汇通天下12号楼××、××室房产一套。李尚轩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提供本院作出的(2017)鲁1302民初3717号民事调解书,用以证明其与梁家富、李芳达成调解协议后,梁家富、李芳已履行完毕还款义务。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3月15日,本院作出的(2017)鲁1302民初3717号民事调解书,能够证明李尚轩与梁家富、李芳已达成调解协议。现李尚轩主张被申请人梁家富、李芳已履行完毕还款义务,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李芳房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芳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汇通天下12号楼××、××室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俊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