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1民初1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县支行与林庆增、林珠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县支行,林庆增,林珠玉,叶则城,雷雪桃,林佑提,任碧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1民初133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县支行,住所福建省霞浦县松城街道府前路238号。主要负责人:陈智清,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惠,女,1972年1月30日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福建省霞浦县,系该行员工。被告:林庆增,男,1965年9月20日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福建省霞浦县。被告:林珠玉,女,1967年4月20日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福建省霞浦县,系林庆增之妻。被告:叶则城,男,1957年4月21日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福建省霞浦县。被告:雷雪桃,女,1962年12月25日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福建省霞浦县,系叶则城之妻。被告:林佑提,男,1971年8月12日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福建省霞浦县。被告:任碧枝,女,1980年11月1日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福建省霞浦县,系林佑提之妻。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县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霞浦支行)与被告林庆增、林珠玉、叶则城、雷雪桃、林佑提、任碧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储银行霞浦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惠及被告林佑提、任碧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庆增、林珠玉、叶则城、雷雪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邮储银行霞浦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林庆增与林珠玉共同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含借期内利息、罚息、复利,自2016年7月7日起依合同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当前暂计至2017年4月12日止本息合计92592.52元);2.依法判令叶则城、雷雪桃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240000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林佑提、任碧枝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240000元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和理由:林庆增与林珠玉系夫妻关系,因从事养殖菜猪需要资金周转,向邮储银行霞浦支行申请小额农户联保贷款80000元,于2015年8月7日共同借款80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借期内利息为年利率14.58%,罚息按借款利率加收30%计算即年利率为18.954%,复利按利率18.954%计算,前10个月每月22日偿还贷款利息,后两个月每月22日各偿还贷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贷款于2016年8月7日到期。由叶则城、雷雪桃、林佑提、任碧枝作为该借款的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截止2016年7月5日,林庆增与林珠玉偿还贷款利息8778.73元。此后,林庆增与林珠玉均未还款,现贷款已到期,目前尚欠本金80000元及利息(含借期内利息、罚息、复利),叶则城、雷雪桃、林佑提、任碧枝也未履行还款义务。林庆增、林珠玉、叶则城、雷雪桃未作答辩。林佑提、任碧枝向本院提出辩解:对上述欠款事实无异议,但其只承担50%连带清偿责任。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借据、放款单,证明邮储银行霞浦支行向林庆增发放贷款的事实;2、《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证明邮储银行霞浦支行与林庆增签订借款合同的事实;3、结婚证,证明林佑提与任碧枝、叶则城与雷雪桃、林庆增与林珠玉是夫妻关系;4、身份证,证明林佑提、任碧枝、叶则城、雷雪桃、林庆增、林珠玉身份的事实;5、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林佑提、任碧枝、叶则城、雷雪桃、林庆增、林珠玉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真实性,6、还款流水,证明林庆增偿还贷款情况。本院经分析认证认为,邮储银行霞浦支行提供的证据,1、借据、放款单各一份,能够证明邮储银行霞浦支行向林庆增发放贷款的事实;2、《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各一份,有当事人双方的签字确认,约定明确,能够证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违约及承担担保责任等事项;3、结婚证三份,能证明林佑提与任碧枝、叶则城与雷雪桃、林庆增与林珠玉是夫妻关系;4、身份证六份,能证明林佑提、任碧枝、叶则城、雷雪桃、林庆增、林珠玉的身份;5、送达地址确认书三份,能确认林佑提、任碧枝、叶则城、雷雪桃、林庆增、林珠玉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6、还款流水一份,能证实林庆增偿还贷款情况。林佑提、任碧枝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林庆增、林珠玉、叶则城、雷雪桃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供书面意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林庆增与林珠玉系夫妻关系,因从事养殖菜猪需要资金周转,向邮储银行霞浦支行申请小额农户联保贷款80000元,邮储银行霞浦支行于2015年8月7日发放借款80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借期内利息按年利率14.58%计算,从逾期之日起罚息按年利率18.954%计算,复利按利率18.954%计算,前10个月的每月7日偿还贷款利息,后两个月的每月7日各偿还贷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贷款于2016年8月7日到期。双方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在第六条约定,由叶则城、林佑提作为该借款的保证人,在最高额240000元内承担100%连带清偿责任,林珠玉、任碧枝、雷雪桃等三人分别作为配偶承担共同还款义务。林庆增与林珠玉均未有偿还贷款,现贷款已到期。截止2017年4月12日,被告方尚欠本金80000元及利息为12592.52元(含借期内利息、罚息、复利)。本院认为,《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邮储银行霞浦支行依约及时向林庆增发放贷款后,林庆增在借款期间内未能依约按期履行偿还借款利息的义务,在贷款到期后也未能偿还本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林珠玉作为其配偶承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邮储银行霞浦支行有权要求林庆增与林珠玉共同偿还尚欠的借款本息。邮储银行霞浦支行主张林庆增与林珠玉共同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含借期内利息、罚息、复利,借款利息为年利率14.58%,从逾期之日起罚息按年利率18.954%计算,复利按利率18.954%计算,截至2017年4月12日本息共计92592.52元,自2017年4月13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邮储银行霞浦支行主张叶则城、林佑提在最高额240000元内承担100%的连带保证责任,雷雪桃、任碧枝作为保证人的配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林佑提、任碧枝主张其只承担50%的连带清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以支持。林庆增、林珠玉、叶则城、雷雪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林庆增、林珠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县支行贷款本金8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利息含借期内利息、罚息及复利,截至2017年4月12日利息计12592.52元,自2017年4月13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利息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付);二、叶则城、雷雪桃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240000元内承担100%的连带清偿责任;林佑提、任碧枝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240000元内承担100%的连带清偿责任;叶则城、雷雪桃、林佑提、任碧枝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林庆增、林珠玉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15元,减半收取计1058元,由林庆增、林珠玉、林佑提、任碧枝、叶则城、雷雪桃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 霖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颜阔钫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已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二、执行提示本判决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出生效之日起计算。SHAPE*MERGEFORMATSHAPE*MERGEFORMAT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