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刑终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罗湧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湧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刑终103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湧(曾用名罗勇),男,1979年4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武汉市武昌区,户籍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马力,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湧犯故意杀人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1、左某、黄某2、黄某3、黄某4共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鄂01刑初13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对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1、左某、黄某2、黄某3、黄某4与原审被告人罗湧的亲属就附带民事赔偿问题达成的协议予以确认。同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作出(2016)鄂01刑初1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罗湧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湧于2017年6月30日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罗湧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罗湧在上诉期满后书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湧撤回上诉。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1刑初13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刚审判员 周丽萍审判员 李艳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郑 阳关于上诉人罗湧故意杀人一案的函(2017)鄂刑终103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你院移送的上诉人罗湧故意杀人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湧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我院已制作裁定书准许其撤回上诉。经我院审理认为,你院一审判决对罗湧的量刑明显偏轻。本案涉及到因垄断经营、抢占市场而引起黑恶势力之间的械斗,与普通的因民事纠纷引起的聚众斗殴性质有明显区别。本案造成的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民事赔偿不应作为主要量刑情节考虑,且与同案犯肖飞等人相比,罗湧的量刑偏轻,导致量刑不平衡。特此函告,请你院依法处理。二O一七年七月三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