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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陈春前、钟小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春前,钟小燕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申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陈春前,男,1949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海县,现住宁海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钟小燕,女,197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再审申请人陈春前因与被申请人钟小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2016)浙0226民初30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陈春前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钟小燕明知再审申请人家住梅林××××村,故意隐瞒不向法院提供真实住址,致使法院文书不能送达申请人手中,剥夺了再审申请人依法参加庭审的诉讼权利。再审申请人在宁海县人民法院档案室中也找不到开庭公告张贴照片。因此陈春前提出再审申请的请求。被申请人钟小燕提出意见称:原审判决是对的,陈春前提出再审是没有理由的。陈春前撞了人,肯定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本院认为:本院原审根据陈春前户籍所在地,即其提供给交警大队的地址,向其邮寄送达应诉材料而退回。后原审承办人根据陈春前提供给交警大队的联系号码,多次打电话无果,又通过短信送达等方式,均未能成功。在通过多种方式无法送达后,原审依法通过公告送达,作出(2016)浙0226民初3089号民事判决,并没有违反相关规定。在审查过程中陈春前又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有异议,经向宁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核实,2016年1月13日公安询问笔录中陈春前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因等事实均予认可,并愿承担所有的损失。现陈春前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提出的主张,因此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春前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童文建审 判 员  孙巧浓代理审判员  吴 菓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 记员  高 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