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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02民初1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郑双峰与熊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双峰,熊小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02民初1199号原告:郑双峰,女,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孝感市慧维有限公司工人。被告:熊小芳,女,196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孝感市,原告郑双峰与被告熊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原告郑双峰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双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双峰撤诉。审 判 员  刘忠萍人民陪审员  肖经武人民陪审员  余培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晏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