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02民初1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郑双峰与熊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双峰,熊小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02民初1199号原告:郑双峰,女,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孝感市慧维有限公司工人。被告:熊小芳,女,196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孝感市,原告郑双峰与被告熊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原告郑双峰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双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双峰撤诉。审 判 员 刘忠萍人民陪审员 肖经武人民陪审员 余培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晏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