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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2财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河津市鸿鑫通贸易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津市鸿鑫通贸易有限公司,濮阳市万盛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2财保13号申请人:河津市鸿鑫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津市。法定代表人:魏鹏,总经理。被申请人:濮阳市万盛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法定代表人:李乃防,总经理。申请人河津市鸿鑫通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濮阳市万盛能源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濮阳振兴路支行的260000元存款予以冻结。运城市鑫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运鑫担诉字(2017)第004号诉前财产保全担保函,为申请人河津市鸿鑫通贸易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津市鸿鑫通贸易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确属情况紧急,并且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濮阳市万盛能源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濮阳振兴路支行的银行存款260000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820元,由申请人河津市鸿鑫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齐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官助理  张 红书 记 员  刘亚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