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34民初1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河北星源汽配集团有限公司与潍坊三江管道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星源汽配集团有限公司,潍坊三江管道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4民初1055号原告河北星源汽配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三羊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470094407XC。法定代表人马如其,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潍坊三江管道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昌乐县北岩镇政府驻地,组织机构代码76665268-6。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星源汽配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三江管道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继续冻结被告潍坊三江管道配件有限公司的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为9070107250142050015541的存款27万元。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星源汽配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告潍坊三江管道配件有限公司的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为9070107250142050015541的存款27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霍红霞审 判 员 孙慧娟人民陪审员 周新乾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张长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