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民申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任兰军与李加林、许金水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任兰军,李加林,许金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民申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任兰军,男,196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加林,男,196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许金水,男,1965年7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佟铁军,黑龙江公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任兰军因与被申请人李加林、许金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黑10民终8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任兰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任兰军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判长 吕 毓审判员 张继凯审判员 郑春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