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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3行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葛承来与和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承来,和县国土资源局,孙伶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523行初19号原告:葛承来,男,197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维林,安徽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和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徽省和县历阳西路259号,组织机构代码00327796-1。法定代表人:朱春雷,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贤斌,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孙伶娜,女,2001年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和县,法定代理人:茹某(系孙伶娜母亲),197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化,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葛承来诉被告和县国土资源局及第三人孙伶娜撤销房屋登记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葛承来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葛承来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承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葛承来负担。审 判 长  沈万莲审 判 员  陈康龙人民陪审员  祁支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杨芳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