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0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磊申请李仁巨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磊,李仁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210号申请人:张磊,男,1981年5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执行人:李仁巨,男,194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本院在执行张磊与李仁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三商初字第1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磊于2017年1月2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此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7月3日,被执行人李仁巨尚欠申请人张磊借款本金250 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 525元,保全费1 77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喆
 审 判 员 王 莹
 审 判 员 曲耀武
 二○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孙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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