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民初2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广东彩艳股份有限公司与营口创世纪滤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彩艳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创世纪滤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2620号原告:广东彩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冈州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1941252576。法定代表人:邱德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炳均,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丽燕,该公司职员。被告:营口创世纪滤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路南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777762514G。法定代表人:臧汝来。原告广东彩艳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营口创世纪滤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广东彩艳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彩艳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彩艳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54.83元,由原告广东彩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丘国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官助理 梁凯青书 记 员 阮凤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