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75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松华与苏文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松华,苏文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5民初75227号原告:杨松华,男,192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明(系原告女婿),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苏文娟,女,195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鼎国(系被告弟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之威,上海申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松华与被告苏文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松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明,被告苏文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鼎国到庭参加诉讼。因审理需要,本院于2017年2月1日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松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明,被告苏文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之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松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苏文娟修复漏水部位,并赔偿房屋修复费用12,028元和洗衣费23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28日和10月4日,原告居住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四村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104室房屋)房顶两次大量漏水,导致地板、大橱、墙面和电路损坏,床上用品浸水。经原告向相关部门反映,被告苏文娟至今拒绝修复漏水部位和赔偿原告损失,故诉讼要求处理。被告苏文娟辩称,因双方居住的房屋老化,卫生间公用下水管道堵塞反水,导致被告所有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四村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204室房屋)积水,并漏到了楼下的原告房屋。因此,被告对于原告因漏水遭受的损失没有过错,应当由相关物业公司和39号各层04室业主共有承担责任。同时,原告杨松华并非104室房屋所有权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故不同意原告杨松华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杨松华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房屋权属证明、现场照片,被告苏文娟提交的现场照片等证据,经法庭调查、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杨松华系104室房屋所有权人之父,长期居住该房屋。被告苏文娟系204室房屋产权人之一。2016年4月28日,因204室房屋卫生间公用下水管道堵塞反水,导致204室房屋积水并漏至104室房屋,导致104室房屋南面房间与客厅隔墙墙面和墙上的壁橱浸水损坏。同年10月4日,同样的漏水再次发生。因原、被告对于修复和赔偿问题意见分歧,遂引发本次诉讼。本院认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本次漏水是因204室房屋卫生间公用下水管道堵塞反水造成,究其原因在于同幢楼房二至六层04室业主中的一人或数人用水不当造成。在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全体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杨松华作为104室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因本次漏水遭受的损失依法可以向全部或者部分的责任人主张权利。经本院实地查看,原告杨松华主张的房屋修复费用金额过高,本院酌情确定为4,000元。至于原告主张的洗衣费,因原告未能提供任何该费用之凭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杨松华要求被告苏文娟修复漏水部位,并赔偿房屋修复费用之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苏文娟在承担责任后,对于超出其应当赔偿的部分,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苏文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整改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四村XXX号XXX室卫生间下水管道;二、被告苏文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杨松华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四村XXX号XXX室房屋修复费4,000元;三、驳回原告杨松华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元,由原告杨松华承担66元,被告苏文娟承担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金 鸣人民陪审员 江梅娟人民陪审员 袁蕴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章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三条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第十四条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